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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要“好人法”,也要“救命招”

2017-09-15 13:48:52来源:《中国红十字报》

现场救护是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,也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。2016年10月1日,《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》正式实施,在全国率先明确“急救免责”,被称为上海“好人法”。

9月8日上午,在第四届全国红十字应急救护大赛暨应急救护研讨会上,上海市红十字会副会长孙大红作的题为“救护普及基于法治环境的探索与实践”的演讲,引起了在场听众的浓厚兴趣。

“好人法”让民众“敢救”

近年来,我国各地陆续出台了有关急救的条例,很多条例对公众参与急救免责进行了规定,这些“好人法”在法律层面为公众参与社会急救提供了保障。

孙大红认为,关于公众是否能够开展社会急救,需要解决两个问题,一是敢救,二是会救。相关法律是否完善,直接决定社会公众在遇到突发情况时,敢不敢出手相救。

《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》规定,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,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;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,对患者造成损害的,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。这些规定,缓解了广大市民对非医护人员现场施救合法性的担忧。媒体对社会急救的关注和报道也日趋积极。孙大红说:“这对推行社会急救发展有重要意义。”

今年3月15日,全国人大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,就公众参与社会急救免责,释放出更为明晰的概念。总则第184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鼓励见义勇为行为。

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,公众遇到突发情况时出手救人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。孙大红表示,此外,还要克服社会心理及世俗障碍,需要社会舆论正面引导和成功案例的分享,从而积累社会共识,形成急救动力。

“救命招”让民众“会救”

法律上解决了“敢救”的问题,还要解决“会救”的问题。据统计,我国应急救护技能普及率不到1%,而在德国这一数字达到80%。

今年5月8日,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正式实施,明确了红十字会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,普及应急救护、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,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”的职责。《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》也规定“市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编写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材,组织各类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”。

孙大红介绍,有了法律的赋权和条例的规范,上海市红十字会近年来在资源整合、宣传推广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。“一是不断完善救护培训长效机制,二是不断推进应急救护‘五进’工作,三是广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宣传”。

目前,上海市红十字会系统已实现年均普及40万人次,救护员普及万余人次。根据《上海市红十字事业2016—2020年发展规划纲》,到2020年,各区均建有标准化的救护培训基地,应急救护普及培训率在全市高一新生中达100%,在高校新生中达80%以上;常住人口普及培训数每年增长1%,历年累计覆盖率力争超过30%的目标。

“讲故事”让民众“愿救”

社会急救是一项系统工程,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,还需要各部门、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。

推动公众参与应急救护,让公众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不仅“会救、敢救”,更要“愿救”。因此,要讲好救护培训故事,传播好救护培训声音,用活泼生动的方式传播应急救护培训工作。孙大红说:“正确的舆论引导和良好的社会氛围,对于广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非常重要。”

孙大红介绍,近年来上海市红十字会在宣传工作中从三方面下功夫:一是开展主题宣传;二是开展媒体宣传,联合上海电视台,在《名医话养生》栏目中制作有关心肺复苏和AED(自动体外除颤仪)使用的科普节目;三是开展群众宣传,让市民对红十字应急救护和AED的使用都有了基本了解。

“今后,上海市红十字会将继续坚持‘整合社会资源,动员社会参与,红会积极作为’原则,为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做出应有贡献。”孙大红说。